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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看到一篇新聞,覺得頗有所感
先請大家看看原文(出自YAHOO新聞)


回嗆「把我fire」 資遣費險飛了


 更新日期:2006/12/20 07:10 記者:記者劉峻谷/台北報導


電子公司工程部倪姓副理因故與老闆爭執,情緒激動脫口而出「不然你把我fire」,被公司以他有離職之意及侮辱老闆開除他,法院審理認為電子公司違法,判決應賠償倪資遣費及一個月預告工資共58萬餘元。




士林地方法院表示,倪姓工程師88年起在內湖一家科技公司任製造工程部副理。今年2月間因產品延誤出貨,他與客戶在會議室討論解決方法和善後問題時,遭公司老闆斥責,他與老闆發生口角,氣憤之餘脫口而出「如果我沒有做好,那你把我fire好了。」事後,電子公司依他有意離職且侮辱老闆為由將他開除,沒有資遣費。


倪不服被開除,向法院遞狀控告電子公司違法終止勞動契約。他說,當時是說氣話,真正的意思是:如果老闆認為他不適任可以依法資遣,並沒有主動離職之意;他只有在爭執時拍一下桌子,沒有對老闆咆哮。


電子公司反駁,因倪的失職導致公司損失嚴重,老闆要倪提出檢討報告,倪不知改進反而重拍桌子大聲咆哮「把我fire掉」,現場客戶、大多數公司員工都看到、聽到,造成老闆難堪,已構成勞基法第十二條的對雇主重大侮辱,據此將倪開除,當然沒有資遣費和預告工資。


法院調查時傳訊多名證人作證,倪與老闆因延遲交貨原因、責任歸屬起爭執,倪口氣衝動並曾拍桌。


法官調查後認為「不然你把我fire」和拍桌一次的動作,不構成重大侮辱,「不然你把我fire」是氣話,也沒有主動離職之意,認定電子公司開除倪是違法行為,判決應該給倪6年5個月年資的資遣費和一個月預告工資共58萬餘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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好,看到這裡
可能大多數人會覺得,這是陌生人A跟陌生人B的爭執
看完就算了


如果更進一步的問:
暫且不論法院如何判決,你覺得這位員工跟公司之間,孰對孰錯?


所謂「一個巴掌拍不響」
一件事情發生,雙方都可能有問題
所以這應該是一件羅生門?


這是其中一種可能性
不過我個人覺得事情可能不只表面上如此


論點一:
倪姓工程師在此公司任職6年5個月,還是個副理
年資不少,職位不低
應該不是個不懂交際、不懂處世的人


論點二:
「今年2月間因產品延誤出貨,他與客戶在會議室討論解決方法和善後問題時,遭公司老闆斥責」
一個人的脾氣不可能說變就變
倘若倪姓工程師平常就不是個脾氣暴躁、無故發怒的人
這次會這樣爆發,可以推測應該累積很久,已經到不可忍受的地步
而,老闆之所以會成為老闆
必定有他的處世法則,因此如果平常就善待員工
這次也不可能在外人面前讓自家人難堪
因此可推測平常就已習慣責罵員工
更將責罵員工作為應付客戶的一種手段


論點三:
即使說出「如果我沒有做好,那你把我fire好了。」
這在檢討會議上應該是稀鬆平常的事情
負荊請罪的意味應該高於恐嚇老闆
再說自家人相處六年,爲了一句氣話就鬧到不歡而散
實在不合常理


論點四:
在這樣不合常理之下
老闆還真的FIRE員工
而員工也因此提起訴訟,而且不是以和解收場
看得出雙方積怨已深
除非該員工常常對老闆拍桌怒喝
否則沒有理由致使老闆不顧公司經營,單方面解雇部門副理
而公司方面並沒有提出「該員工經常如此」的說法,作為法院上的證詞
因此上述假設不合理,可推論這次爆發只是偶發事件
那麼老闆爲什麼要FIRE他呢?
可能一:老闆不曾被人忤逆過,臉上掛不住,因此也一氣之下做此決定
可能二:為了縮減人事成本,以此事件作為藉口解雇員工,又可不必支付資遣費


論點五:
在科技產業很少聽聞員工對老闆提告的事件
因為曠時費力又沒有證據
這次該員工會提告,應該是有一定的把握
更可以推測,在事實上應該是公司方面理虧較多


根據以上論點
我想事情恐怕不是公司方面說的那麼單純
背後的動機相當可議


以上,報告完畢XD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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